住房公積金封存和啟封
第一條 單位應自中斷工資關系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封存手續。單位與職工恢復工資關系的,單位應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啟封手續,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
新調入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調出地管理中心可以將職工賬戶轉入集中封存管理戶暫時封存。
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申請將職工賬戶封存并轉入集中封存管理賬戶。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集中封存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職工與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不符合轉移、銷戶條件的;
(二)集中封存期間,管理中心應按規定對職工個人賬戶和住房公積金進行管理。
住房公積金轉移
第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單位或者職工應當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
(一)職工調動工作的;
(二)單位合并、分立、改制,職工勞動關系發生變更的;
(三)單位撤銷、破產、解散或者辭退、辭職的職工與新就業單位重新建立勞動關系的;
(四)需進入集中封存賬戶管理的或者被集中封存的職工建立新的勞動關系的。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同城轉移:轉出單位應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為職工辦理轉出手續,轉入單位應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為職工辦理轉入手續,職工個人賬戶從原單位賬戶直接轉入新單位賬戶;
(二)異地轉移:職工調至外?。ㄖ陛犑?、自治區)或者省內另一設區市工作的,可以向轉入地管理中心提出異地轉移申請,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辦理異地轉移接續手續。
符合辦理轉移條件的,轉出地管理中心自接到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傳遞的接續聯系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不符合辦理轉移條件的,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告知轉入地管理中心。
轉入地管理中心收到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信息表及轉移資金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轉移資金記入職工個人賬戶,并通知職工入賬情況。
(三)單位拒不辦理轉移或單位已不存在的,職工可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轉移手續,管理中心核實后應予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