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執法制度及執法程序
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住房公積金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檢查、責令限期整改、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行為。
張家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是張家口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的主體。“中心”法規科、營業部及各管理部由“中心”授權,履行行政執法職責。
其中“中心”法規科作為管理服務科室
(一)負責營業部、管理部執法工作的督導檢查。
(二)負責營業部、管理部執法工作情況與“中心”聯絡工作。
(三)負責營業部、管理部執法工作全程提供法律法規及政策服務
(四)當營業部、管理部執法工作進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階段時,根據“中心”領導的指示介入執法。
營業部、管理部作為住房公積金的區域管理部門
(一)負責轄區內日常的催建、催繳及信訪工作,發生“異議”的,可提交“中心”法規科進行復議。
(二)作為公積金執法的執行人,依照“管理中心”的授權,以“管理中心”的名義全程履行執法職責。
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的對象 違反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下列單位:
(一)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單位;
(二)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單位;
(三)逾期不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
(四)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含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或比例低于規定標準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