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辦理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持單位依法設立的證明文件、職工個人信息等資料到單位所在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二、單位新錄用或者異地新調入職工的,應當自錄用或者調入職工之日起30日內,到單位所在地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
三、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職工個人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四、單位合并、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持有關批準文件,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管理中心應當同時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五、職工與單位中止工資關系仍保留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職工與單位恢復工資關系的,單位應當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啟封手續。
六、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
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分別乘以單位和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分別乘以單位和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扣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設立的住房公積金專戶。
七、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無故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連續虧損6個月且單位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低于當地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5 0 %的,可以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低于當地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30%的,可以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應當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恢復繳存并補繳其緩繳的住房公積金。經依法批準緩繳養老和失業保險金的,可以同時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
單位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應當經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可以授權管理中心批準。
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的,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八、單位合并、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的,應當為職工補繳以前欠繳的(包括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時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明確繳存住房公積金新的責任主體,才能辦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關事項。
單位撤銷、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未繳或者少繳的住房公積金應當列入所欠職工工資,清算時應當列入財產的第一清償順序。
九、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包括單位自行補繳和人民法院強制補繳)的數額,可以根據實際采取不同方式確定:
(一) 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原則上應當補繳自《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1999年4月)發布之月起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1999年4月以后成立的單位,未按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少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為職工補繳少繳的部分。
(二) 單位不提供職工工資情況或者職工對單位提供的工資有異議的,管理中心可以依據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司法部門核定的工資,或者按照所在設區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單位或者職工應當自情況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的轉移手續:
(一) 職工調動工作的;
(二) 單位合并、分立、改制,職工勞動關系發生變更的;
(三) 單位撤銷、破產、解散或者辭職、辭退的職工與新就業單位重新建立勞動關系的;
(四) 需納入集中繳存管理賬戶、集中封存管理賬戶進行管理的。
十一、職工調至外省(直轄市、自治區)或者省內另一設區市工作的,可以向轉入地管理中心提出異地轉移申請,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辦理異地轉移接續手續。
符合辦理轉移條件的,轉出地管理中心自接到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傳遞的接續聯系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不符合辦理轉移條件的,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告知轉入地管理中心。
轉入地管理中心收到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信息表及轉移資金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轉移資金記入職工個人賬戶,并通知職工入賬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