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房金﹝2019﹞20號
張家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重大執法行為的監督,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根據《河北省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張家口市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實施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中心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中心在作出重大執法決定之前,由中心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對其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核的活動。
第三條 法制審核人員應當具有法學專業學歷或取得法律執業資格,或具有五年以上行政執法經歷。法制機構參與法制審核的人員不得少于三人。
法制機構進行審核時,可以邀請法律顧問或從事法學教學研究的人員參與審核,也可以采取購買法律服務的方式由具有法律審核能力的機構進行審核。
法制審核人員應當定期參加相關業務培訓。
第四條 中心應當結合本系統、本部門實際,按照行政執法決定類別,制定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范圍和具體標準,并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五條 重大執法決定進行法制審核是作出決定前的必經程序,未經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中心不得作出決定。
第六條 中心法規科作為中心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組織對作出重大執法決定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核。
第二章 審核范圍
第七條 中心作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決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前進行法制審核:
(一)應當經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
(二)減輕行政處罰決定的;
(三)除立即代履行、加處罰款和滯納金以外的行政強制執行決定;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
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直接關系行政相對人或他人重大權益,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也應當進行法制審核。
第八條 中心在對單位進行檢查前,應當經本機關法制機構審核。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發現單位有嚴重違法行為,或者單位對違法行為不及時整改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在作出行政處罰前,應當經本機關法制機構審核。
對單位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屬于重大行政處罰的,應當報送同級政府司法機構進行備案。
第九條 法制機構對擬作出的重大執法決定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核:
(一)行政執法機關主體是否合法,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有執法資格;
(二)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執行裁量基準是否適當;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機關職權范圍和濫用職權的情形;
(六)行政執法文書是否規范、齊備;
(七)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機關;
(八)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第三章 審核程序
第十條 承辦機構在調查終結后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前,屬于重大執法決定的,應當送中心的法制機構進行審核。
第十一條 承辦機構在送審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調查終結報告;
(二)行政執法決定的代擬稿;
(三)承辦機構的處理意見及其理由和依據;
(四)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資格情況;
(五)調查筆錄、現場檢查等證據資料;
(六)聽證筆錄;
(七)鑒定或者專家評審意見;
(八)集體討論記錄;
(九)其他有關材料。
法制機構認為提交材料不齊全的,應當要求承辦機構在指定時間內提交。
第十二條 法制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有權調閱行政執法活動相關材料,必要時也可以向當事人進行調查,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第十三條 法制機構應當依據事實和法律獨立進行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
(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準確、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見;
(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提出繼續調查或不予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意見;
(三)適用依據不準或裁量基準不當的,提出變更意見;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糾正意見;
(五)超出本機關管轄范圍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見。
第十四條 法制機構在收到重大執法決定送審材料后,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案件復雜的,經中心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
承辦機構對法制機構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審核意見書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申請復核一次,法制機構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提出復審意見。
法制審核期限應當包含在行政執法法定的辦案期限內。
第十五條 承辦機構收到審核未通過的法制審核意見的,應當根據法制審核意見進行補充材料或者改正;承辦機構補充材料或者改正后,應當將補充材料和改正情況重新提交法制機構進行審核。
第十六條 對于重大疑難復雜或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引發社會風險的行政執法事項,經承辦機構申請,法制機構可以進行前置審核。
第十七條 對重大疑難復雜或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引發社會風險的行政執法決定,應當聘請法律服務機構或法律專家進行評估論證,出具法律意見書。
中心可以建立法律專家咨詢機構,法律專家咨詢機構不少于五人,由從事法學教學研究人員、律師、法制機構人員、執法人員等組成。
第十八條 中心可以建立行政執法網絡平臺,承辦機構、法制機構與監督機構實現行政執法信息網絡共享。承辦機構、審核機構、監督機構可以通過網絡平臺進行報送、審核、監督。
第十九條 中心應當對本機關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作具體規定,編制《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流程圖》,并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上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對下級行政執法機關執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條 法制審核應當建立以下制度:
(一)評議考核制度。中心應當將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情況納入考評范圍。
(二)監督檢查制度。中心應當通過案卷評查、執法檢查等方式,對本系統內的法制審核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三)立卷歸檔制度。中心應當將法制審核意見作為歸檔材料,與相關材料一并立卷歸檔。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承辦機構在向法制機構報送材料時,應當真實、客觀、全面。因報送的材料虛假或者不完整,造成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錯誤的,由承辦機構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應當經法制機構審核的行政執法事項,未經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營業部(管理部)負責人作出批準的,造成重大執法決定錯誤的,由營業部(管理部)負責人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重大執法決定未落實法制審核意見,被行政復議機關、審判機關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宣告無效的,對中心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 中心負責人改變或者不采納法制機構審核意見,造成行政執法決定錯誤的,由中心負責人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 法制機構審核人員在審核行政執法事項時玩忽職守、弄虛作假、隱瞞事實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制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中心承辦機構的承辦人員、法制機構的審核人員以及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負責人因其他原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行政執法決定錯誤,情節嚴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張家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