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房金﹝2019﹞19號
張家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法制審核人員配備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提升執法辦案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貫徹落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加強法制審核人員的隊伍和業務建設,結合我中心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法制審核人員,是指在本中心設立的,對行政執法行為進行指導,履行內部監督職責的執法監督人員。
第三條 法制審核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一定法制行政管理工作經驗的人員或已經取得執法證的人員;
(二)具有較高法律專業知識水平;
(三)工作認真負責,熱愛法制工作;
(四)符合“高素質、高學歷、低年齡”的要求;
(五)法制審核人員由中心研究決定。
第四條 法制審核人員在分管領導下開展工作,接受市司法機構的業務指導,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檢查、規范我中心所實施的包括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行為等所有行政執法行為;
(二)負責中心行政處罰案件的登記;負責對中心行政處罰案件初審并提出意見;負責監督中心行政處罰案件的執行;參與處理復議、訴訟及賠償案件,組織或者協助做好行政處罰案件的回訪;負責本中心所有案件的備案工作;
(三)負責擬定關于法制審核的法律、法規學習培訓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四)負責擬定中心法制審核普法宣傳計劃并組織實施,開展法律咨詢;
(五)負責中心法制審核工作統計、報表、檔案及執法文書的管理工作;負責重大執法行為的匯報請示,典型案例的選編,執法經驗的總結;
(六)負責中心負責人及業務主管機構交辦的法制審核工作。
第五條 法制審核人員對本單位所查辦的一般程序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審核,審查內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管轄權;
(二)確認的違法主體是否正確;
(三)違法事實是否清晰,證據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準確;
(五)法律適用是否正確;
(六)處罰是否適當;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執法文書使用是否規范,以及單位負責人、辦案人員是否在有關文書上分別簽字、單位是否蓋章;文書語句是否通順,排列是否整齊,有無錯行錯字等內容。
第六條 法制審核人員應自收到案卷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完成案件初審,填寫《法制審核案件初審意見表》,提出以下審核建議:
(一)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議經本單位負責人簽字后報法制機構審核;
(二)對定性不準、適用法規不當、處罰不當的案件,建議辦案人員修改;
(三)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建議主辦人員補充調查;
(四)對程序不合法的案件 ,建議主辦人員糾正;
(五)對超出管轄權的案件,建議主辦人員報單位負責人批準,按有關規定移送。
第七條 法制審核人員在承擔司法監督工作時提出的意見,對本單位承辦人員具有效力,承辦人員應予采納。承辦人員不予采納的,法制審核人員可向單位負責人提出建議,由單位負責人決定。
第八條 法制審核人員對所提出的審查意見負責。
第九條 法制審核中有關法制業務工作接受法規科的指導。
第十條 法制審核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法制審核員資格:
(一)在年度考核中,考核等次被確定為不合格的;
(二)不能勝任法制審核人員工作或不主動履行法制審核人員工作職責的;
(三)因崗位輪換等原因不適宜擔任法制審核人員的;
(四)年度內審核或經辦的案件被追究執法過錯的;
(五) 其他應予取消資格的情形。
第十一條 法制審核人員有下列情形的,在評先評優中優先考慮:
(一)年度案件評查,所辦案卷質量考核得分較高的;
(二)組織法律學習培訓成效顯著,所在單位人員參加考試,成績普遍較好的;
(三)及時發現執法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和漏洞,并提出整改建議、成效顯著的;
(四)積極開展法制宣傳、咨詢服務工作,對執法中遇到的疑難法律問題解決較好、促進整體執法水平提高;
(五)努力工作、開拓創新、開展法制工作的經驗被上級推廣的。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我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張家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19日